摘要:2026年5月,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全国首例 AI 代写“种草笔记”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。该案的核心不在于否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本身,而在于划清技术应用者的注意义务边界:当 AI 工具被定向包装、宣传并商业化用于生成虚构消费体验时,所谓“技术中立”不能成为免责理由。
“种草笔记”的商业价值,建立在用户相信内容来自真实体验这一前提之上。平台用户阅读一篇测评、旅行攻略、护肤心得或餐饮推荐时,信赖的是“我用过”“我比较过”“我踩坑后总结”的亲历性。AI 一键生成的虚假体验文案,恰恰是对这种信任机制的系统性消耗。
本案之所以值得关注,是因为法院没有把问题简单归结为个别用户发布假内容,而是将目光前移到内容生产工具的设计、宣传和商业模式上。这为“数字泔水”式内容污染的源头治理提供了司法样本。
一、案件事实:AI 写作工具如何制造“亲身体验”
据公开报道和判决书内容梳理,原告为某知名内容社区平台经营者。该平台以真实生活经验分享为核心内容生态,平台规则明确要求用户发布内容应当基于真实体验,禁止虚构消费经历。
被告运营的“AI写作鹅”提供生成式 AI 写作服务,其中设置了面向小红书等平台的种草文案生成模块。用户输入商品特点、关键词或简单需求后,即可生成第一人称口吻的推荐文案,文案中往往包含“亲测”“用了一段时间”“踩坑”“真实感受”等典型体验式表达。
问题在于,这些“体验”并非真实发生。AI 根据提示词生成的是仿真叙事,而不是用户实际购买、使用、比较后的真实表达。若此类内容被批量发布到强调真实分享的平台,就会使平台用户难以区分真实经验与机器虚构内容。
法院关注的关键事实包括:
- 工具页面明确以“小红书笔记”“种草文案”等场景进行功能宣传;
- 生成内容高度模拟真人体验分享,具有较强误导性;
- 服务具有商业化属性,可通过付费方式批量生成;
- 运营者未采取充分的告知、提醒、标识或用途限制措施。
二、裁判逻辑:不只看 AI 能做什么,更要看它被设计成什么
本案的裁判逻辑,可以概括为四个层面。
1. 主观状态可由产品设计和宣传推定
法院并未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存在明确的损害故意,而是从功能命名、页面宣传、使用流程和付费模式中推定其主观状态。当一个工具被专门包装为“平台种草文案生成器”,并引导用户生成符合特定平台调性的虚构体验内容时,运营者很难再主张自己只是提供一个完全中立的通用文本工具。
这一路径对 AI 服务商具有现实意义:合规风险不只来自模型能力,也来自产品经理如何命名功能、如何写提示语、如何设计入口、如何设置商业转化链路。
2. 虚假体验内容会放大平台生态损害
传统虚假评价依赖人工撰写,成本高、规模有限。生成式 AI 改变了这一成本结构:只要输入少量关键词,就可以低成本、高效率地生成大量看似真实的消费体验。这种效率优势在合规场景中是生产力,在虚假内容场景中则会转化为污染能力。
法院关注的不仅是某一篇文案是否已经造成具体损失,而是这种工具化、规模化生成机制对真实内容生态造成冲击的可能性。对于以信任为基础的平台而言,生态损害往往具有累积性和不可逆性:用户一旦普遍怀疑“笔记都是写出来的”,平台的核心资产就会被侵蚀。
3. 技术中立不是无条件免责
“技术是中立的”并不等于“技术应用者永远中立”。在本案中,法院实际强调的是:技术提供者在明知或应知其服务可能被用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,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。
这种注意义务至少包括:
- 向用户清楚提示内容由 AI 生成,不能冒充真实体验;
- 要求用户在发布时进行必要标识;
- 对明显指向虚假评价、虚假种草、虚构经历的功能进行限制;
- 对批量生成、模板化生成等高风险使用方式设置风控措施。
换言之,法律并不禁止 AI 写作工具辅助用户表达,但不允许经营者把通用生成能力包装成“虚构亲历体验”的商业工具,再以技术中立为盾牌。
4. 竞争关系从同业竞争扩展到生态保护
本案还有一个重要意义:法院没有机械地要求原被告必须是同类平台或直接争夺同一批用户。AI 写作工具经营者与内容社区平台之间,表面上并非传统同业竞争关系;但被诉行为破坏的是平台赖以经营的真实内容生态,进而影响平台竞争优势、消费者知情权和市场信息秩序。
这说明,在数字经济场景下,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并不只是“谁抢了谁的客户”,还包括“谁以不正当方式破坏了他人商业生态的运行基础”。这种理解更贴合平台经济、算法推荐和 UGC 内容社区的现实。
三、“数字泔水”的治理意义
“数字泔水”是一个形象但尖锐的表达,指向的是批量、低质、虚假、污染信息环境的机器生成内容。它的危害不在于单篇文字有多恶劣,而在于规模化生产后会稀释真实内容、压低信息质量,并迫使平台、商家和用户都卷入“谁更会制造内容假象”的竞赛。
本案给出的治理思路是源头治理:不只追究发布虚假笔记的账号,也追究明知特定使用场景高风险却仍提供便利、从中获利且缺乏风控的工具提供者。相比事后删除内容,源头治理更能降低平台审核成本,也更能对 AI 服务商形成明确的合规激励。
四、对 AI 产品合规的直接启示
第一,产品设计阶段要做场景风险评估。凡是涉及评价、推荐、履历、证明、诊断、测评、消费体验等“真实性”强依赖场景的生成能力,都应当被列为高风险功能。
第二,功能命名和营销文案不能诱导不当用途。把工具命名为“真实好评生成器”“小红书种草神器”“批量探店笔记”等,本身就可能成为主观过错和诱导意图的证据。
第三,AI 标识和用户提示要进入产品流程,而不是藏在服务协议里。尤其是面向内容发布、营销投放和评价生成的工具,应当在生成页、复制页、导出页设置明显提示。
第四,商业模式不能建立在“帮助用户伪造体验”之上。如果收入主要来自高频、批量、模板化地生产虚假评价或虚构体验,合规风险会显著升高。
第五,平台也应同步强化生态规则。内容平台可以通过平台公约、AI 内容标识规则、异常发布识别、商单披露机制和侵权投诉机制,降低虚假 AI 内容对用户信任的冲击。
五、法律适用的观察
本案主要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理解。其规范基础包括诚实信用原则、商业道德、市场竞争秩序、经营者合法权益和消费者长远利益等多个维度。
同时,本案也与电子商务法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、民法典网络侵权规则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规范形成呼应。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商品和服务信息真实、全面,禁止虚构交易和编造用户评价;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规范则强调服务提供者应依法提供服务、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,并对生成内容标识、风险防控提出要求。
在专门 AI 立法尚需继续细化的阶段,法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处理新型技术滥用,体现了司法对数字经济新问题的补位功能。但这也提示后续规则仍需进一步明确:何种 AI 标识足够、开源模型与商业 SaaS 的义务边界如何区分、损害赔偿如何量化,都是未来案件需要继续回答的问题。
结语:保护 AI 创新,也保护真实信息生态
本案不是“AI 写作原罪论”,也不是对生成式 AI 商业化的否定。真正被否定的是将 AI 能力用于规模化制造虚假体验,并以此破坏他人平台信任生态的商业模式。
对 AI 行业而言,这一判决释放的信号很清楚:创新可以提高表达效率,但不能以降低信息真实性为代价;技术可以保持开放,但应用场景、产品设计和商业模式必须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。
当真实经验成为平台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,司法对“数字泔水”的治理就不只是保护某个平台的商业利益,更是在维护消费者知情权、市场信息质量和数字公共空间的基本信任。
主要参考资料:
- 微信公众号“知产库”:《全国首例AI代写“种草笔记”案判决书》,2026年6月7日。
- 中央电视台关于全国首例 AI 代写“种草笔记”案的相关新闻报道,2026年5月。
- 北京日报客户端:《全国首例AI代写“种草笔记”案宣判》,2026年5月12日。
- 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关发布,2026年5月。
- 潮新闻客户端相关报道,2026年5月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