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“测评”不再只是种草:一份《网络测评活动规范》的深层解读

一、从“买什么先看测评”说起

不知道你有没有这样的经历——想买一款扫地机器人,先打开 B 站和小红书搜测评;想换护肤品,先看十几个博主的“成分解析”;就连买包薯片,都要先刷几条“真实试吃”。网络测评早已不是小众爱好,而是当代中国人消费决策里绕不开的一环。

国家网信办的数字也印证了这一点:截至 2025 年底,中国网民规模已经突破 12 亿。在这个庞大的市场里,一条测评视频动辄百万播放,一条种草笔记可能带动千万销售额。测评博主手里握着的,早已不只是“话语权”,而是实实在在的购买力。

但热闹背后,乱象也不少。有人拿着品牌方专门优化的“媒体特供版”做测试,得出来的结论和普通消费者买到的完全不是一回事;有人根本没做测试,仅凭“我感觉”“我用着不错”就敢给产品打分;有人一边测评一边挂购物链接,把软广包装成客观推荐;还有人专门拉踩竞品,靠贬损别人给自己“金主爸爸”抬轿子。消费者看多了,难免困惑:到底该信谁?

2026 年 6 月 8 日,国家网信办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《网络测评活动规范》,给这个行业戴上了一副“紧箍咒”。文件不长,只有十二条,但几乎每一条都戳中了当下测评行业的痛点。

不过,这份文件也引发了不少讨论。它到底是什么层级的规范?有没有强制力?会不会把正常的消费者监督也一起管死了?对不同的人来说,它又意味着什么?这些问题,值得我们慢慢拆开来看。

智能手机与社交媒体应用
图源:Wikimedia Commons(CC BY-SA 4.0)——社交媒体已成为当代消费决策的重要入口

二、这份《规范》到底是什么来头?

(一)它不算“法”,但也不是一纸空文

从形式上看,《规范》是由国家网信办和市场监管总局两个部门联合印发的“规范性文件”。它不是以“部门令”形式出台的规章,也不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,层级上低于《广告法》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这些法律。

按《行政处罚法》和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的要求,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,也不能随便给市场主体增加义务或设置市场准入门槛。所以严格来说,《规范》本身不能直接规定“违反了就罚多少钱”。

但中国政法大学的朱晓娟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了一句很准确的话:《规范》的性质“更倾向于指引性文件”,但它对行业的引导作用非常强。换句话说,它看起来像“软法”,实际落到行业里却有“硬约束”的效果。

为什么?因为它把测评活动的各个环节——样本怎么取、测试怎么做、利益关系怎么披露、广告怎么标、平台怎么管——都串了起来,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行为框架。更重要的是,它直接衔接了《广告法》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《食品安全法》《电子商务法》等上位法。违反《规范》的行为,往往同时也会违反这些法律。所以《规范》不能单独处罚人,但它可以成为判断“你这行为是不是违法”的重要参考。

(二)它要解决什么问题?

《规范》第一条就开宗明义:制定依据是《网络安全法》《电子商务法》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等法律法规。立法目的也很明确:规范网络测评活动,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。

翻译一下就是:政府不是要消灭测评行业,而是要把它从“野蛮生长”拉回正轨。真正该打击的是虚假测评、恶意拉踩、商测不分、伪造报告这些歪门邪道;真正该保护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正规企业的公平竞争权。

三、十二条规则,到底在说什么?

《规范》只有十二条,但信息量很大。我们不妨一条一条地读,看看它到底划了哪些红线。

智能手机屏幕上的社交媒体应用图标
图源:Wikimedia Commons(CC BY 2.0)——测评内容多以图文、短视频、直播形式发布

(一)先界定:什么算“网络测评”?

第一条给网络测评下了个定义:测评主体通过开展测试、对比分析数据、引用专业检测结果或者表达使用感受等方式,对产品质量、功能、性价比等进行评价,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测试过程和结果的行为。

这里有几个关键词:测试、对比、引用检测结果、使用感受、公开发布。也就是说,只要你是面向公众做产品评价,不管用的是专业仪器还是个人体验,都可能被纳入《规范》的适用范围。

但第一条同时留了一个口子:普通消费者针对特定产品发布消费体验信息,不属于《规范》所说的网络测评活动。比如你买完一支口红,发个朋友圈说“颜色太显黄了”,这不算测评。这个区分很重要,它试图避免《规范》把普通人的日常分享也管起来。

不过,这里也有模糊地带。如果一个人天天发“体验”,粉丝几十万,还接商业合作,那他还是“普通消费者”吗?这个边界,恐怕要靠平台和执法部门在具体案件中把握。

(二)样本不能是“特供版”

第三条规定:测评样本必须是消费者能从市场上买到的普通商品,来源可以追溯,不能是为测评专门准备的特殊物品。

这一条针对性很强。以前行业里有一种常见操作:品牌方给测评博主寄的样品,和消费者买到的“量产版”不是一回事。博主测出来续航超长、画质无敌,普通用户买回家却发现完全不是那么回事。这种“特供版测评”本质上就是误导。

现在《规范》把这条路堵死了。测评博主如果要测一款产品,最好自己去正规渠道买,保留购买凭证和快递记录。品牌方也别再想靠“送测版”糊弄人。

(三)利益关系必须说出来

第三条还有一半内容:如果测评主体接受了第三方委托、赞助,或者和测评样本的相关方有利益关系,必须作出显著提示。

说白了,就是“吃了人家的饭,就得让人家知道”。你收了品牌方的钱、拿了免费样品、挂了带货链接、有 affiliate 佣金,这些都要公开。消费者有权知道你的立场是不是中立。

“显著提示”具体怎么标?《规范》没写死,但参考《广告法》的做法,通常是在标题、封面、视频开头或正文显著位置标注“本内容由 XX 品牌赞助”“利益相关”“含商业合作”等。

(四)专业测试不能“土法炼钢”

第四条可能是《规范》里最具冲击力的一条:如果测评涉及产品功能、性能等项目测试,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,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测试,还要明示测试依据的标准,保留样本、数据、图片、视频等记录,确保可追溯。

这意味着什么?意味着以后一个博主拿把尺子量量尺寸、用体重秤称称重、凭肉眼看看做工,就敢下“这款手机吊打那款”的结论,可能就行不通了。只要你的内容让观众觉得这是专业测试,你就得有资质机构的检测报告背书。

同时,标准适用也有讲究: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必须执行;有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优先采用。如果确实要用非标方法,得事先论证,还要说明和国标、行标的差异。

食品领域的要求更严:食品检验检测必须是有资质的机构来做,不得使用非标方法,也不得测评没有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项目。这是因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健康,容不得半点含糊。科信食品与健康信息交流中心主任钟凯就指出,食品测评里最大的问题就是标准适用是否准确、检测机构是否有资质。

当然,这一条也是争议最大的。批评者认为,它可能把社会监督的门槛抬得太高。普通人哪有那么多钱去委托 CMA 机构做检测?后面我们会专门讨论这个问题。

(五)主观感受要“自报家门”

第五条针对的是“只评不测”现象:如果你没有对产品做实际测试,只是凭感知、观察、体验等主观感受评价,应当说明情况,并在信息展示中显著标明“仅为个人体验”或“主观感受,仅供参考”。

这其实是在保护消费者,也是在保护博主。消费者一看标签就知道:哦,这只是你个人的感受,不是专业结论。博主也省得被扣上“伪科学测评”的帽子。

但要注意,贴了“个人体验”标签不等于就万事大吉。中国人民大学的黄尹旭副教授提醒过,如果主观评价里存在虚构事实、夸大宣传、夹带隐性商业合作误导消费者,或者恶意诋毁竞品,仍然可能触犯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《广告法》等法律。

(六)不能“拉踩”和“断章取义”

第六条列了一串禁止行为:不得采取不同标准、不同方法对同类产品做横向或纵向比较;不得断章取义检测报告;不得通过贬损其他产品抬高测评样本声誉;不得使用侮辱性用语;不得虚假不实描述或恶意诋毁。

这一条主要是遏制“黑公关式测评”和“拉踩式营销”。比如拿 A 产品的最佳成绩去比 B 产品的最差成绩,或者把检测报告里的一句结论截出来歪曲成“这款产品有剧毒”,都是典型违规。

但这里也有值得警惕的地方:如果一家企业真的有质量问题,测评博主据实揭露,算不算“贬损其他产品”?答案当然是否定的。真实批评和商业诋毁有本质区别,关键看信息是否真实、是否有合理依据,而不是看企业脸色。可惜的是,现实中企业很可能以“贬损”为由大量投诉,平台和监管部门如何甄别,将是一个考验。

(七)带货测评必须标“广告”

第七条规定:通过网络测评推销商品或服务,并在内容里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,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“广告”。

这一条其实很多消费者盼了很久。现在打开短视频平台,多少“测评”视频下面挂着小黄车?博主一边说着“客观测评”,一边引导你点链接下单。这种“测评即广告”的模式,既享受了测评的信任红利,又规避了广告的可识别性要求,对消费者极不公平。

《规范》把它挑明了:只要你测评内容里有购买方式,就得标“广告”。这不是要禁止带货,而是要让消费者看清楚:这不是单纯的测评,这是商业推广。

(八)检测报告不能是假的

第八条要求测评主体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、检测报告真伪等信息进行核验,不得委托无资质机构,也不得展示、引用虚假资质证书或检测报告。

这一条直指“假报告”乱象。以前有些测评博主为了显得专业,随便网上找一张检测报告截图就敢用;有些机构本身就没有资质,却敢出“权威报告”。现在,核验责任落到了测评主体头上。你引用的报告,你得先验明正身。

(九)错了要主动删

第九条规定,测评主体要自觉接受监管和社会监督,及时处理投诉举报;对已发布的虚假、失实信息,应当及时删除,主动消除不良影响。

这是一种事后救济义务。如果你发现自己发的东西有问题,不能装没看见,得主动纠错。拒不删除或放任传播,后果会更严重。

(十)平台不能再当“甩手掌柜”

第十条把责任压到了平台身上:网站平台应当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要求,加强网络测评信息内容管理,加大违法违规信息处置力度,及时受理处置投诉举报。

这意味着,平台不能再说“我只是个流量分发器”。算法推荐、内容审核、投诉处理、账号管理,平台都得管起来。从某种角度看,《规范》是把一部分监管职能前置到了平台。

但平台的权力越大,程序正义的要求就越高。如果没有申辩、复核、证据保全机制,平台很可能变成“企业投诉即删帖”的工具。这一点,后面会详细说。

(十一)两部门要协同监管

第十一条明确:网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监管,并建立线索移交、信息共享、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。

网信部门管网络信息内容,市场监管部门管广告、不正当竞争、食品安全。两个部门协同,才能避免“都管”或“都不管”的困境。

(十二)违法了怎么办?

第十二条规定:网络测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要求的,由网信部门、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查处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这一条引发了最多争议。因为把“违反法律法规”和“违反本规范要求”并列,很容易让人理解为:《规范》本身就可以作为查处依据。但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,只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才能设定行政处罚,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行。

所以更准确的理解应该是:查处依据仍然是《广告法》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等上位法;《规范》可以作为判断行为性质、情节轻重的参考。如果执法部门直接援引《规范》本身作出处罚,企业可以据此提出合法性异议。

四、违反之后,到底会面临什么?

《规范》自己没有列具体的罚款数额,但它像一张“地图”,把违规行为指向了不同的法律责任。

(一)行政责任:最可能的后果

如果测评内容构成虚假广告或未按规定标明广告,适用《广告法》。广告主可能被处广告费用三到五倍罚款;广告费用算不清的,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罚到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,甚至吊销营业执照。

如果涉及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,适用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。虚假宣传可罚二十万到一百万,情节重的一百万到二百万;商业诋毁可罚十万到五十万,情节重的五十万到三百万。

食品领域如果出假报告、用无资质机构,可能触犯《食品安全法》,检验机构会被撤销资格、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五万到十万罚款。

平台如果不管事,可能依据《网络安全法》《电子商务法》被警告、罚款、暂停业务、停业整顿,甚至关闭网站。

(二)民事责任:被侵权方可以起诉

测评内容如果损害了企业商誉,企业可以依据《民法典》起诉,要求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。如果消费者因虚假测评买了假货,也可以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索赔,甚至主张惩罚性赔偿。

(三)刑事责任:最严重的情况

如果测评活动涉及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,严重损害他人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,可能构成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一条的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,最高可处二年有期徒刑。如果测评背后还有敲诈勒索、虚假广告罪等情形,也可能被追究刑责。

(四)平台责任:不能置身事外

平台如果未履行审核义务、未及时处置违规内容,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。同时,如果平台处置不当导致损害扩大,也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
五、对不同的人来说,这份《规范》意味着什么?

(一)对厂商和品牌方:既是盾牌,也是紧箍咒

对正规厂商来说,《规范》首先是好消息。过去,一些竞争对手或职业差评师会通过虚假测评、恶意拉踩来打击品牌,企业维权成本高、周期长。《规范》第六条明确禁止商业诋毁和恶意拉踩,第十一条又建立了两部门协同机制,让企业投诉有门。

但另一方面,厂商自己也要收敛。以前那种给博主寄“特供版”样品、赞助测评但不披露、把软广包装成第三方测评的做法,现在明确违规。如果品牌方委托测评,需要在合同里写清楚:样本必须来自公开市场、涉及专业测试必须委托有资质机构、商业关系必须披露、带购物链接必须标广告。

更重要的是,厂商要学会接受真实的负面测评。如果测评内容基于真实检测和事实,即使对企业不利,也不能简单靠投诉删帖。这条路走不通了,企业只有把更多精力放在提升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上。

使用银行卡进行网上购物
图源:Wikimedia Commons(CC BY 4.0)——“测评+带货”模式让商业推广与内容边界变得模糊

(二)对广告商和 MCN 机构:商业模式要变了

MCN 机构和广告商是连接品牌和博主的关键环节。《规范》对它们的冲击,可能比想象中更大。

过去,很多 MCN 的核心玩法是“把广告做成不像广告的内容”。品牌给钱,MCN 安排博主做一期“测评”,视频里不提商业合作,最后挂个购物链接。这种模式利用了消费者对测评的信任,转化率很高,但本质上是在打擦边球。

现在,《规范》把这条路堵住了。只要带购物链接,就得标“广告”;只要收了钱,就得披露利益关系。MCN 必须重新设计内容策略:是走透明带货路线,还是走真正独立测评路线?

此外,MCN 作为内容的组织者,法律责任也加重了。如果机构明知测评虚假还组织发布,可能作为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。这意味着 MCN 需要建立内部的内容合规审查机制,不能再只盯着流量和转化率。

(三)对测评博主和 KOL:门槛高了,风险也大了

博主是《规范》最直接的规制对象。影响是全方位的:

第一,专业测评成本大幅上升。 以前一个科技博主花几千块买几台手机就能做横评,现在如果涉及功能、性能测试,可能得花几万甚至几十万送去有资质机构检测。中小博主可能因此退出专业测评领域,行业会向头部和专业机构集中。

第二,主观体验必须“自报家门”。 以后“我觉得”“我用着好”这类表达,如果不能提供测试依据,就必须标注“仅为个人体验”。这对习惯用“专业感”包装内容的博主是个挑战。

第三,带货测评必须标广告。 标注“广告”后,内容的可信度和转化率可能下降,但这是合规的代价。

第四,法律风险明显上升。 发布虚假测评、恶意拉踩、使用假报告,都可能面临行政处罚、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。博主不能再以“我只是表达个人观点”来推脱。

对头部博主来说,合规成本虽然高,但品牌溢价也更高了;对腰部和尾部博主来说,如果无力承担检测费用,可能只能转向主观分享或垂直细分领域。

(四)对自媒体个人:看你是不是“职业化”了

普通个人自媒体如果偶尔发发购物体验,原则上不受《规范》约束。但如果你长期、系统、商业化地做测评,尤其是接了商业合作、挂了购物链接,那就可能被认定为测评主体,需要遵守《规范》。

这里的关键不是粉丝多少,而是行为的“职业化”程度。如果你把测评当成了稳定的收入来源,内容具有明显的专业测评外观,那就得按规矩来:样本可追溯、测试有依据、利益关系披露、广告标识清晰。

海外网上购物
图源:Wikimedia Commons(CC0)——消费者期待更真实、透明的测评环境

(五)对普通消费者:信息会更干净,但发声可能更难

对消费者来说,《规范》最大的好处是让测评环境更干净。以后看到一条测评,你可以先看:有没有标“广告”?有没有披露利益关系?有没有检测报告?样本是不是市售普通商品?这些信息披露清楚了,消费者受骗的概率会大大降低。

但硬币的另一面是,社会监督的门槛可能变高。如果你买到一款食品,怀疑有安全问题,想发个视频提醒大家,但你没有资质机构的检测报告,《规范》第四条的严格要求可能让你不敢发声。虽然《规范》把普通消费者体验分享排除在外,但当你试图引用一些检测数据或方法时,边界就可能变得模糊。

如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公众监督权之间取得平衡,是《规范》实施中最需要关注的问题之一。

(六)对检验检测机构:机遇与责任并存

《规范》出台后,具备 CMA、CNAS 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会迎来更多业务。测评博主和品牌方都需要专业机构背书,检测市场的需求会明显增长。

但机构的责任也加重了。如果出具虚假报告、超范围检测、使用不合规方法,不仅会被测评主体追责,也会受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。行业内部的质量控制和信誉建设,将成为竞争的关键。

(七)对网络平台:从“流量分发器”到“内容治理者”

平台是《规范》落地的核心节点。它需要做的事情很多:识别不同类型的测评内容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、对违规账号进行处置、保存证据、向监管部门报送线索。

这对平台的技术能力和治理能力都是考验。平台不能再用“技术中立”当挡箭牌,必须主动承担起内容管理责任。但平台也要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——为了“安全”而过度删除,把真实监督也一起干掉。

一个合理的方向是:平台建立分类识别和分级处置机制。对普通消费体验,少干预;对专业测评,要求提供更多证据;对明显虚假、恶意的内容,快速处置;对有争议的内容,采取标注争议、限时补证、引导监管核查等方式,而不是一删了之。

六、几个绕不开的争议

《规范》的出发点是好的,但落地过程中确实有几个争议点值得认真对待。

(一)会不会把社会监督的嘴堵住?

这是最大的担忧。《规范》第四条要求专业测试必须委托有资质机构,食品测评不得用非标方法。这些要求用于商业测评和广告测评,完全合理;但如果扩大到普通消费者监督、媒体调查、同行复测、专业打假,就可能出问题。

举个简单的例子:有人发现市场上某些商家的秤不准,用自带的标准砝码现场测试并曝光。按《规范》的字面理解,这种“土法测鬼秤”是不是违规?因为他没有委托有资质机构。但常识告诉我们,这种监督对社会是有价值的。

所以问题的核心在于:《规范》应该只规范经营性商业测评,而不应把一般性的社会监督也纳入高门槛管控。真实的事实揭露,不应因揭露者没有资质就被否定。

(二)食品“非标方法”一刀切是否合适?

《规范》规定食品测评不得使用非标方法、不得测评没有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项目。这个规定出发点是保障食品安全,但执行起来可能过于死板。

现实中,很多新型食品安全风险——比如新型非法添加物、未知污染物——是走在国家标准前面的。如果必须等国家标准出来才能测、才能说,那社会监督的前哨作用就被削弱了。更合理的做法或许是:允许非标方法用于风险筛查和线索发现,但必须显著说明方法属性、局限性和复核路径,不能作为最终法定结论。

(三)“贬损其他产品”会不会被企业滥用?

第六条禁止“通过贬损其他产品抬高测评样本声誉”。这个表述本身没问题,但如果企业把它当作打压真实批评的工具,就会出问题。

一家企业产品质量差,测评博主据实指出,企业却投诉说“你贬损我产品”。这种情况下,平台和监管部门必须守住底线:看信息是否真实、是否有依据,而不是看企业是否不高兴。真实、客观的负面评价,即使影响了企业销量,也不等于商业诋毁。

(四)平台处置程序怎么保障?

第十条要求平台“加大违法违规信息处置力度”,但没规定怎么处置。如果没有申辩、复核、证据保全程序,企业投诉就可能直接变成“删帖令”,发布者连解释的机会都没有。

网络测评内容往往涉及公共利益,平台处置这类内容时,应该更谨慎。一个相对合理的流程是:通知发布者申辩,双方举证,平台保留证据,对有争议的内容先标注再处置,引导监管部门核查,避免“先下架、后核查”。

七、未来会怎么走?

《规范》的出台,只是网络测评监管的第一步。接下来,更关键的是怎么执行。

对监管部门来说,需要尽快明确几个模糊概念:什么是“显著提示”?什么是“显著标明广告”?什么样算“涉及测试”?主观测评和专业测评的边界在哪里?这些问题的答案,会直接影响行业的合规成本和执法的统一性。

对平台来说,需要建立更精细的内容治理机制。不能一刀切地删,也不能放任虚假内容传播。分类识别、分级处置、程序保障,是三个关键词。

对测评行业来说,洗牌在所难免。真正专业、独立、透明的测评主体,会活得更好;靠 fake report、软广、拉踩混饭吃的,会被淘汰。这其实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。

对消费者和普通公众来说,最希望看到的是:测评内容能更真实、广告能更透明、被误导后能更方便维权。同时,也希望《规范》不要把正常的社会监督一棍子打死。毕竟,很多市场乱象,最早就是被普通消费者、媒体、同行揭露出来的。

八、结语:测评可以商业化,但不能变成骗局

《网络测评活动规范》的出台,释放了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:测评可以是一种商业活动,但不能打着“测评”的名义误导消费者;测评可以带货,但不能把广告伪装成客观推荐;测评可以批评产品,但不能无中生有、恶意诋毁。

对厂商、广告商、博主、平台、消费者来说,这份文件都是一面镜子。它照出了这个行业过去的问题,也划出了未来的底线。

但任何好的规则,都需要在执行中把握分寸。打击虚假测评,不能误伤真实监督;规范商业行为,不能扼杀公众表达;保护企业商誉,不能压制消费者知情权。只有在这些价值之间找到平衡,《规范》才能真正实现它的初衷:让网络测评回归真实、公正、专业,让消费者在信息洪流中,还能找到值得信任的“风向标”。